案情简介
债权方:山东某机械出口商品有限公司
债务方:孟加拉国某公司
涉案金额:38.5万美元
山东公司与孟加拉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 38.5 万美元的设备买卖合同。孟加拉方进口液压机用于其车身钣金件生产线。
出于对孟加拉国进口政策的遵循及对资金安全的考量,双方约定采用 “即期付款交单(SightD/P)”,结合 “凭单日还款”的模式。
然而,一个关键的风险隐患被埋下:双方并未使用常规的信用证(L/C),而是依赖于一份形式发票和孟加拉买方通过位于吉大港的一家商业银行发出的跟单托收指示。
货物通过陆路运输从印度过境至贝纳波尔陆港后,山东公司通过国内托收行寄出了全套正本提单。孟加拉代收行确认收到单据后,并未在指示要求的“即期”时间内付款,而是以“进口商需办理央行通告项下的纳税登记”为由,将单据“放行”给了买方。山东公司查询船公司系统发现,货物已被提走,而银行迟迟不支付货款,甚至无法出具拒付通知书。
山东公司无计可施、遂找到专业机构协助。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债权资料齐全、且已履行发货义务;
(2)债务公司在营,资产雄厚,完全具备还款能力。但公开信息中显示,近期有另一笔信用证项下的交易存在止付记录;说明对方曾有过恶意拖欠的前科;
(3)该案主要矛盾在于孟加拉国代收行涉嫌违规放单,导致货款被拖欠。在实施催收操作时,不仅需要针对债务方还需对银行进行施压。
催收结果
催收律师采取“法律威慑+金融制裁”的非诉高压策略:
第一步:施压银行(法律函件破局)
催收律师并未直接催买方,而是直接向银行的总经理发出《律师函》 。函件引用《孟加拉银行法》及央行外汇管理通告,指出银行“未付款即放单”构成重大违规行为。同时,律师明确告知,将依据《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向孟加拉国央行外汇调查部正式投诉。一旦投诉成立,该银行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甚至暂停外汇经营权限。
第二步:施压买方(利用 CIB 黑名单与信用证冻结)
在银行开始紧张后,催收律师转而联系债务方。策略不是谈判,而是“通知”:告知债务方,由于其在 D/P 项下的恶意拖欠行为,我方将在 72 小时内向孟加拉国信用信息局(CIB)提交负面报告。在孟加拉国,一旦进入.............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924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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