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声音、颜色、立体、位置等非传统商标实行严格的显著性 + 形式要件双审查,除满足传统商标的一般条件外,还需满足各自特有的可描述性、可识别性、非功能性、使用证据等额外要求経産省特許庁。以下按类型逐一说明(2026 年 JPO 现行规则)。
Part.1通用额外要求(所有非传统商标均需满足)
1、显著性门槛更高
非传统商标普遍缺乏固有显著性,JPO 通常推定不具备识别力,必须证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
需提交日本境内 3 年以上大规模使用证据(销售、广告、市场份额、消费者认知调查等)。
2、非功能性原则
不得为商品 / 服务的技术功能、实用功能、美学功能所必需的形状 / 颜色 / 声音 / 位置経産省特許庁。
例如:饮料瓶的功能性瓶口、商品的实用颜色、产品必需的结构均不可注册。
3、清晰可描述
必须能用文字、图形、乐谱、色号等唯一、精确、可复制的方式界定商标范围経産省特許庁。
模糊、不确定的描述(如 "好看的颜色""好听的声音")会被驳回。
4、指定商品 / 服务严格限定
非传统商标的保护范围严格限于实际使用的商品 / 服务,不允许宽泛指定経産省特許庁。
Part2各类型非传统商标的额外条件
(一)声音商标(音標)
1、可识别性
声音必须独特、可区分,能让消费者识别来源;通用提示音、普通旋律、自然声音通常不被认可経産省特許庁。
时长一般5–30 秒为宜,过长易被视为音乐作品而非商标。
2、形式要件(必备)
声音样本:MP3/WAV 格式,清晰无杂音,与实际使用一致経産省特許庁。
乐谱 + 文字描述:音乐性声音需提供五线谱 / 简谱;非音乐性声音(如机械声、人声)需精确文字描述(如 "三声短促电子蜂鸣,音调依次升高")経産省特許庁。
使用场景说明:明确用于开机、广告、服务提示等具体场景経産省特許庁。
3、显著性证明
需证明该声音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提供广告音频、使用场景视频、媒体报道、消费者调查等。.............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738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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