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士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瑞士实行联邦集中管辖体系:
1、行政主管机构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PI)异议处:负责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及初步裁决
联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由3名法律专家组成,处理复杂案件复审
2、司法管辖机构
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可提交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
代理特别要求:
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瑞士注册专利律师代理(列支敦士登律师视同瑞士律师)
非德语/法语/意大利语文件需经联邦认证翻译机构译制(中文文件需经瑞士驻华使馆认证)
二、瑞士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瑞士采用单一公告异议制:
1、官方公告期
商标通过实质审查后在IPI官网及《瑞士商务公报》公告3个月
异议申请须在公告截止日24:00(CET)前完成电子提交
2、补充异议期
商标注册后5年内可基于恶意注册提出补充异议(需支付1,500瑞郎附加费)
3、特殊规则
列支敦士登申请人享有14天宽限期(基于两国关税同盟协定)
电子提交系统(Swissreg)支持多语言界面(德/法/意/英)
三、瑞士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根据瑞士《联邦知识产权法》第2、3、5条及《巴黎公约》适用条款,法定异议理由包括:
(一)绝对禁止事由
1、缺乏显著性
仅由通用名称或纯描述性术语构成(如Swiss Made未获官方授权使用)
擅自使用受保护地理标志(如Gruyère奶酪)
2、公共秩序违反
包含联邦十字徽章、州徽或歧视性内容
(二)相对禁止事由
1、在先权利冲突
与瑞士已注册商标构成混淆(采用尼斯分类第12版)
复制在瑞士境内驰名的未注册商标(需提供阿尔卑斯地区销售数据)
2、商业名称权
与在瑞士商业登记处(ZEFIX)注册的商号存在实质性相似
3、国际组织标识
未经授权使用国际组织标志(如国际奥委会五环标志)
(三)特殊保护事由
1、瑞士十字标识
非官方授权使用瑞士联邦十字图形(受《瑞士国徽保护法》特别规制)
2、钟表业术语
不当使用Chronometer等受控专业术语(需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认证)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