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作为全球前两大经济体,贸易往来频繁而深入,外观专利设计是企业产品差异化的重要手段,在两国企业的商业竞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中美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给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带来了挑战。
今天,小微就带大家盘点一下中美两国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方面,究竟有哪些不同!
保护对象和范围对比
中国
保护的是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强调产品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外观设计保护具有更强的特定性与单一性,仅能依附于申请所指定的"产品"本身,强调的是对完整产品的相关设计。
美国
保护范围广泛,涵盖产品的形状、图案、装饰等外观特征,允许对产品的一部分进行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实体产品,还涵盖虚拟性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较强的通用性,部分外观设计可应用于多个不同的完整产品,并非局限于其所依附的某一个特定完整产品,保护范围更广。
审查程序对比
中国
外观设计申请采取初审制,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授权过程较快,通常在一年内完成。
美国
除形式审查外,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需要满足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外观设计专利才能通过审查,获得授权。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据此修改或者陈述意见,若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申请将被驳回。因此审查周期较长,一般需要12-18个月。
侵权判定对比
中国
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作为基本原则,即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整体视觉效果出发进行逐个分析比对,并综合考虑所有影响因素,以判断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无实质性差异。
美国
主要采用"普通观察者.............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110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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