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在先商标近似" 的修改与答辩策略
该驳回属相对理由,核心是破除 "混淆可能性",可从商标差异、商品 / 服务区分、证据补强、协商共存四方面推进,且需注意早期审查期间的修改限制。
1、修改策略(不影响加速资格的前提)
删减非核心商品 / 服务:仅保留与在先商标不类似的类别,且申请早期审查后至审查开始前不得修改商品 / 服务分类,否则会丧失加速资格。
调整商标显著部分:修改文字字形(如艺术化变形)、图形构图或颜色组合,突出与在先商标的视觉 / 含义差异,且不改变核心识别要素,避免被认定为新商标申请。
2、答辩核心逻辑与证据
多维论证商标差异:按 JPO 审查基准,从外观(字形、构图、颜色)、发音(日语读音、语调)、概念(含义、指代)三方面逐条对比,附专业商标比对意见或消费者市场调查报告,证明无混淆可能。
商品 / 服务非类似性抗辩:引用《尼斯分类》及 JPO 审查指南,说明指定商品 / 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与在先商标的差异,不存在交叉混淆场景。
提交无混淆证据:提供商标在日本的使用记录(销售合同、电商截图、广告投放数据、媒体报道),证明相关公众已能区分来源;若已使用 3 年以上且覆盖全国,证据认可度更高。
3、辅助突破手段
协商共存:与在先权利人签订共存协议(需明确商品 / 服务范围、使用地域等限制),提交 JPO 以消除近似疑虑。
清除在先障碍:若在先商标连续 3 年未使用,可申请撤销;若存在注册瑕疵,可提无效宣告,为自身申请扫清障碍。
二、"缺乏显著性" 的修改与答辩策略
该驳回属绝对理由,核心是构建 "识别力",可通过修改商标提升先天显著性,或用证据证明 "继后获得显著性",同样需适配早期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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