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欧盟成员国,爱沙尼亚的商标制度深度融合欧盟规则,同时依托高度数字化的行政体系实现高效运作。其商标异议制度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清晰救济路径,以下从五大核心维度解析:
一、爱沙尼亚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爱沙尼亚商标异议由 爱沙尼亚专利局(Eesti Patendiamet, EPA) 统一管辖:
EPA:负责商标审查、公告、异议受理及行政裁定,全程通过 电子系统(e-töölaud) 处理。
司法救济:对EPA裁定不服的,可向 塔林行政法院(Tallinna Halduskohus) 起诉,最终可上诉至 爱沙尼亚最高法院(Riigikohus)。
二、爱沙尼亚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严格遵循"公告后异议"的欧盟标准模式:
1、公告触发:通过EPA形式审查的商标申请,在 《爱沙尼亚商标公报》 上电子公告。
2、异议窗口:自公告日起 3个月 内(不可延期),利害关系人需通过EPA电子系统提交异议。
3、补充机制:
逾期可转为 无效宣告程序(基于相对理由需在注册后5年内提出;绝对理由或恶意注册无时限)。
三、爱沙尼亚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依据《爱沙尼亚商标法》(Kaubamärgiseadus)第11-13条及欧盟法规,分两类理由:
(一)绝对理由
缺乏显著特征(描述性词汇、通用图形等);
违反公序良俗或欺骗公众(如虚假产地暗示);
含国家标志/宗教符号(未获授权);
纯功能形状或技术效果形状。
(二)相对理由
1、在先商标权冲突:
与在爱沙尼亚/欧盟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冲突,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可能导致混淆;
与享有声誉的商标(相同/近似)冲突,可能无偿利用或损害其显著性。
2、其他在先权利:
著作权、外观设计权、姓名权、肖像权;
在爱沙尼亚知名的商号权或地理标志。
3、代理人抢注或恶意注册(如阻碍竞争对手的商标囤积)。
四、爱沙尼亚商标异议流程(全程电子化)
1、在线提交异议:
法律依据(援引法条)
商标冲突对比分析
.............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172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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