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一句常见标语引发的8万冻结
2026年5月20日,一位销售T恤的卖家收到了来自Keith律所的诉讼通知——案号2026-cv-05853,原告为品牌方Jonas Sebastian Jodicke,指控卖家T恤上印制的短标语“Live, Laugh, Love”侵犯了其版权登记。卖家的账户被冻结,金额为8万美元。原告律师开出的和解金为3万美元。
原告确实持有美国版权局颁发的版权登记证书,登记作品正是“Live, Laugh, Love”这一短语。对于一位T恤卖家而言,3万美元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而账户冻结更让日常运营陷入停滞。卖家感到困惑:这句在社交媒体、家居装饰、服装上随处可见的短标语,怎么会成为受版权保护的专属财产?

二、破局思路:版权不是“有登记即有效”
接手案件后,法途Lawtrot的团队意识到,传统的“是否实质性相似”抗辩路径在此案中意义不大,因为被告产品确实完整复制了原告的短语。但美国版权法有一条根本性原则:版权保护仅适用于具有“最低限度独创性”的作品。
根据美国版权法及最高法院的判例,作品的独创性门槛虽然不高,但并非不存在。简短的短语、标语、口号、常用表达,由于缺乏足够的创造性,通常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美国版权局在其《实践纲要》中明确写明:“短标语和口号”不属于版权保护的客体。
这意味着,即使原告拿到了版权登记证书,如果登记的作品本身不具备可版权性,那么这张证书就是一纸空文。法途Lawtrot的策略核心是:直接挑战版权登记的有效性,而非辩解是否复制。

三、核心动作:三层次论证瓦解原告权利基础
法途Lawtrot为客户准备了三个层次的论证,每一层都指向同一个结论:原告的版权登记无效。
第一层:无独创性论证——短标语的“先天缺陷”
法途Lawtrot律师在提交给法院的法律文件中指出,“Live, Laugh, Love”是一个由三个常见动词组成的并列短语,含义直白、结构简单,在原告声称的创作日期之前就已经在公共领域广泛流传。该短语缺乏版权法要求的“最低限度独创性”——它既不是具有独特表达的文学创作,也不是体现个人创造力的艺术表达。被告T恤上的使用,只是从公共领域借用了一个现成的表达。
第二层:判例引用——法院早已确立的标准
法途Lawtrot引用了美国联邦法院在Kitchens of Sara Lee v. Nifty Foods Corp.案中的判决,该案明确裁定:简短的标语或口号不具有可版权性。此外,法途Lawtrot引用了其他多个巡回法院的类似判例,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判例支撑体系。这些判例一致表明,法院不会对缺乏独创性的短标语授予版权保护。
第三层:版权局《实践纲要》的直接引用
法途Lawtrot直接引用了美国版权局《实践纲要》第313.4(C)(1)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短标语和口号,无论是否具有独创性,均不受版权保护。”这一官方文件直接否定了原告版权登记的法律基础。法途Lawtrot强调:原告的版权登记属于版权局在审查中的“误发”,被告有权请求法院宣布该登记无效。
法途Lawtrot将这三层论证整合成一份法律动议,在初步禁令听证会前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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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3027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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