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作为欧盟成员国,其商标制度既遵循欧盟统一规则,又保留了部分本国特色。奥地利商标异议程序注重效率和程序公平,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救济路径。
一、奥地利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奥地利的商标异议事务由 奥地利专利局(Österreichisches Patentamt, ÖPA) 统一主管,具体职责包括:
1、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公告;
2、直接审查异议申请,组织双方答辩及证据交换;
3、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行政决定。
对ÖPA的裁定不服的,可向奥地利最高法院专利与商标庭(Oberster Patent- und Markensenat) 提起上诉,进一步还可向奥地利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 OGH)申诉。
二、奥地利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奥地利严格采用"先公告后异议"机制,异议期限具有刚性:
1、公告触发:通过ÖPA形式审查的商标申请,将在《奥地利商标公报》(Markenanzeiger) 上公告。
2、异议窗口: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ÖPA提交书面异议。
3、不可延期:该期限为绝对法定期限,逾期提交的异议不予受理。
4、无效宣告程序:对已注册商标,可在注册后5年内基于相对理由(如与在先权利冲突)提出无效请求;基于绝对理由(如违反公序良俗)或恶意注册的无效请求不受时间限制。
三、奥地利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异议需基于奥地利《商标保护法》(Markenschutzgesetz,MSchG)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的法定理由,分为两类:
(一)绝对理由
涉及商标本身缺陷:
缺乏显著性(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等);
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欺骗性(如虚构商品来源);
包含受保护的国家象征、国际组织标识或宗教符号;
仅由商品功能形状、技术效果形状或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构成。
(二)相对理由
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形,包括:
1、在先注册商标权:与在奥地利或欧盟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可能导致混淆。
2、驰名商标保护:与在奥地利或欧盟享有声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使用可能无偿利用或损害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3、其他在先权利:
著作权、工业设计权、姓名权或肖像权;
商号权(需在奥地利境内具备知名度)、地理标志;
植物品种名称、原产地标识等。
4、代理人/代表人抢注:未经授权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
5、恶意注册(如以阻碍竞争或索要高价为目的的商标囤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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